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制造和安裝許可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、《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》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《特種設備目錄》范圍內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和安裝許可(以下簡稱許可)。
第三條 許可劃分為A1、A2、B、C四個級別,同類別起重機械高許可級別覆蓋低許可級別,具體覆蓋關系見《許可分級表》(附件A)。
第四條 許可程序,包括申請、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。
第五條 A1級制造許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負責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;A2、B、C級制造許可由制造單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(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)負責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(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以下統稱“發證機關”)。
安裝許可由安裝單位注冊地的省級質監部門負責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。
第六條 申請制造許可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,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《制造許可證》,格式見附件B)后,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、改造、安裝、修理活動。
申請安裝許可的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,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《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《安裝許可證》,格式見附件C)后,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安裝、修理活動。
第七條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取得《制造許可證》后,其制造的起重機械產品應當按照《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》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。未經型式試驗合格不得使用。
第八條 《制造許可證》和《安裝許可證》的有效期為4年。
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。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(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)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制造和安裝許可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、《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》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《特種設備目錄》范圍內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和安裝許可(以下簡稱許可)。
第三條 許可劃分為A1、A2、B、C四個級別,同類別起重機械高許可級別覆蓋低許可級別,具體覆蓋關系見《許可分級表》(附件A)。
第四條 許可程序,包括申請、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。
第五條 A1級制造許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負責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;A2、B、C級制造許可由制造單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(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)負責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(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以下統稱“發證機關”)。
安裝許可由安裝單位注冊地的省級質監部門負責受理、審查發證和公告。
第六條 申請制造許可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,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《制造許可證》,格式見附件B)后,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、改造、安裝、修理活動。
申請安裝許可的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,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《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《安裝許可證》,格式見附件C)后,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安裝、修理活動。
第七條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取得《制造許可證》后,其制造的起重機械產品應當按照《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》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。未經型式試驗合格不得使用。
第八條 《制造許可證》和《安裝許可證》的有效期為4年。
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。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(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)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。